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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转型升级标准出炉

宿迁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转型升级标准出炉 木业网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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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6日上午,宿迁市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暨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动员大会,部署有关工作。会上印发了《全市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转型升级标准》,指导全市工作。


5月6日上午,宿迁市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暨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动员大会,部署有关工作。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转型

升级目标:



到2022年,全市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产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再通过5年的努力,实现千亿级产业目标;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00户以上,销售收入超10亿元企业超过10户以上,销售收入超5亿元企业20户以上,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超过250户以上。


会上印发了《全市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转型升级标准》,指导全市工作。全文如下:


全市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转型升级标准


为根本改变全市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企业小、散、乱、污状况,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产业现状,特制订本标准。


一、人造板制造企业(适用于从事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和非木质人造板、细工木板等其他各类人造板生产的企业)


(一)经营资质


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


(二)经营场所


  1. 企业用地合法,自建厂房应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租赁土地(厂房)应具备有效租赁手续,并明确约定租赁双方责任。生产设施、经营活动要在约定的范围内。


  2. 厂房及配套设施有规划方案,有验收手续,老厂房及设施必须通过具备资质机构的质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


  3. 科学划分厂房功能,生活区、生产区、仓储区分设,根据不同物品安全要求,实施分类分区存放。


  4. 常态保持厂区环境整洁,地面无积尘,空中不扬尘,物料堆放有序规范。 


(三)工艺设备


  1. 禁止使用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设备。


  2. 现有企业年单线产能不得低于以下标准:高中密度纤维板5万m³,刨花板3万m³,胶合板和细木工板1万m³。


  3. 经批准配套建设的制胶工艺,予以保留;无批准手续的不得保留和新上制胶工艺。制胶工艺应独立设置,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四)环境保护


  1. 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达标排放。


  2. 排放工艺废水100m3/d及以上的企业,其废水应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3. 调胶、涂胶、热压、烘干和黏合等应采用自动化密闭生产设备及工艺。胶及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储存、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各环节设置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废气,并采用多种技术工艺组合进行处理,收集率和处理效率达90%以上,鼓励企业采用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全过程控制VOCs产生和排放。禁止露天干燥、黏合操作。


  4. 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不得扰民。


  5.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相关要求贮存、处置。


  6. 环保设施应安装用电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安全生产


  1. 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必须收集,并配套建设粉尘处理设施。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控爆措施,集尘器、管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 甲醛等危化品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应符合危化品安全规范要求。


  3. 总平面布局及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禁止用明火加热胶料,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激光割焊或其他动火作业时,应履行动火手续,并采取防范措施。


  4. 厂区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负荷开关,用电线路应沿墙穿管铺设,严禁管内线路接头,严禁线路私拉乱接和超容用电。


  5. 锅炉等特种设备必须手续齐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操作人员应按规程操作,持证上岗。 


(六)制度标志


  1. 制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张贴上墙,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规范设置消防指示标志、疏散照明和其他安全标志。 


(七)其他


  1.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必须使用集中供热。不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必须使用电、天然气或国家明确鼓励的清洁能源锅炉,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2. 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 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组织应急演练,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物资。


  4. 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岗位,配备人员。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20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配备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员;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1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且1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兼职安全员,负责指导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


  5.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器材。 


二、木质制品及家具制造企业(适用于从事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木门窗、木楼梯、木地板、木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质品生产的企业,从事木质家具、软体家具及其他家具制造企业,以及从事木材干燥、防腐、改性、染色加工等生产的企业)


(一)经营资质


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


(二)经营场所


  1. 企业用地合法,自建厂房应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租赁土地(厂房)应具备有效租赁手续,并明确约定租赁双方责任。生产设施、经营活动要在约定的范围内。


  2. 厂房及配套设施有规划方案,有验收手续,老厂房及设施必须通过具备资质机构的质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


  3. 科学划分厂房功能,生活区、生产区、仓储区分设,根据不同物品安全要求,实施分类分区存放。


  4. 常态保持厂区环境整洁,地面无积尘,空中不扬尘,物料堆放有序规范。


(三)工艺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四)环境保护


  1. 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含登记),污染物达标排放。


  2. 使用水性、高固份、紫外光固化等无或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或采用喷塑工艺,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使用环保型胶,不得添加苯、甲苯、二甲苯、正乙烷等高毒、易燃易爆、致癌溶剂,推广使用低醛胶、无醛胶、阻燃胶。


  3. 在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喷涂中心,集中喷涂。调漆、喷涂、烘干、热压等应采用自动化密闭生产设备及工艺。油漆及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储存、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各环节设置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废气,并采用多种技术工艺组合进行处理,收集率和处理效率达90%以上,鼓励企业采用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全过程控制VOCs产生和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干燥、黏合操作。


  4. 防腐、改性及染色工艺禁止使用含有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的药剂。应选用对人畜低毒或无害、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环保型药剂。


  5. 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不得扰民。


  6.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相关要求贮存、处置。


  7. 企业环保设施应安装用电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安全生产


  1. 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必须收集,并配套建设粉尘处理设施。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控爆措施,集尘器、管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 油漆、溶剂等危化品使用、运输、贮存应符合危化品安全规范要求。


  3. 总平面布局及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易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通风良好,严禁明火作业,避免产生静电,符合消防要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激光割焊或其他动火作业时,应履行动火手续,并采取防范措施。


(六)制度标志


  1. 制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张贴上墙,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规范设置消防指示标志、疏散照明和其他安全标志。


(七)其他


  1. 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 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组织应急演练,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物资。


  3. 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岗位,配备人员。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20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配备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员;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1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且1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兼职安全员,负责指导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


  4.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器材。


三、木材加工企业(适用于从事以原木为原料,制备单板或锯材的木材加工企业)


(一)经营资质


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


(二)经营场所


  1. 企业用地合法,自建厂房应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租赁土地(厂房)应具备有效租赁手续,并明确约定租赁双方责任。生产设施、经营活动要在约定的范围内。


  2. 厂房及配套设施未通过验收的,必须通过具备资质机构的质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


  3. 科学划分厂房功能,生活区、生产区、仓储区分设,分区存放,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 常态保持厂区环境整洁,地面无积尘,空中不扬尘,物料堆放有序规范。


(三)环境保护


  1. 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不得扰民。


  2. 一般固废按相关要求贮存。


(四)安全生产


  1. 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必须收集,并配套建设粉尘处理设施。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控爆措施,集尘器、管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 带电、高速切削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厂区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负荷开关,用电线路应沿墙穿管铺设,严禁管内线路接头,严禁线路私拉乱接和超容用电。


  4. 员工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器材。


(五)制度


制订安全环保制度,定期开展培训,落实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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