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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2家木业企业要求限时整改!

临沂2家木业企业要求限时整改! 木业网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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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前期,部分排污单位向临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申请排污许可证资料,经审查,2家木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需尽快整改。

根据《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前期,部分排污单位向临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申请排污许可证资料,经审查,2家木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需尽快整改。


山东闼闼木业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其他”: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山东闼闼科创木业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除外。


6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其中指出:


自2020年1月1日起,山东省发布的8项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实施已全部进入新的时段,所有企业(不区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有组织VOCs废气、无组织VOCs废气均需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2020年7月1日起,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将全面实施,对于VOCs全面管控提出新的要求,涵盖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环节。


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

必须重点关注以下规定:


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对VOCs产生源进行收集及处理。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


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面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特别控制要求1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水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面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特别控制要求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为加强全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核心目标任务,聚力实施重点攻坚,推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近期将持续组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暨企业帮扶行动,以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情况为重点,对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执法帮扶行动和“送法入企”活动,加大指导帮扶力度,积极支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双赢。


(来源:临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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