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结合进口人造板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发布第 178 号公告,宣布对进口人造板检验实施采信管理,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公告内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商品编码清单》所列人造板时,可委托符合要求的采信机构进行检验,海关将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予以采信,这一安排能为企业提供更多元的检验选择,助力提升检验效率与货物通关速度。
在检验执行层面,采信机构需严格按照《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开展检验,确保检验标准统一规范,保障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完成检验后,采信机构出具的报告需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随附采信商品及标签照片,标签上需清晰标注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方便海关全面审核;且该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既为企业办理进口手续预留合理时间,也能保证检验数据的时效性。
对于采信机构的资质与申请流程,公告也作出明确要求: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 ISO/IEC 17025 认可,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需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IEC 17025 体系认可,且两类机构的检验能力范围均需涵盖公告附件 2 所列内容;申请机构需按《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流程可参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 事项服务指南》,通过规范筛选与管理确保采信机构的专业水平。
在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若申请实施采信,申报时需在 “货物属性” 栏按 “检验结果需采信” 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 “产品资质” 栏录入 “采信机构代码 / 检验报告编号”,并在 “随附单据” 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将据此按《采信办法》实施采信,明确的操作流程能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申报,保障业务推进。
进口人造板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新规内容,及时调整业务流程,以适应检验采信管理要求,确保进口人造板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来源:广东省木材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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