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经海关稽查查明,某进出口企业因不熟悉化妆品进口报关规范,存在两项申报不实问题:
- 第一法定数量申报错误:导致应征消费税货物未被正常征税。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X月间,涉及计税价格990,865.87元,漏缴消费税253,624.08元。
- 成套化妆品归类错误:202X年X—X月,企业以套装形式申报44票某品牌保湿三件套(日霜50ml/瓶、晚霜50ml/瓶、眼霜15ml/瓶)。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归类总规则三(二),该组合不属于“零售成套货品”,须按单品分别归类申报。企业未拆分申报,导致计税价格69,886.99元,漏缴税款1,388.20元。
两项违规合计漏缴税款255,012.28元。海关认定当事人无伪瞒报主观故意,且已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缴纳担保金并积极配合调查。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一)违法行为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但不构成走私的,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二)处罚幅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的,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罚款比例为漏缴税款30%以上不满60%。
(三)最终处理结果
海关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情节及当事人配合态度,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77,000元(占漏缴税款255,012.28元的30.2%,符合从轻处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