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的同时兼营软件维护服务,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自合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其他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企业发生销售业务和提供软件维护服务需要分别核算,如超过以上标准的即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来源:安徽国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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