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提要:
上期我们介绍了新个税法在征收制度上采取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两种并用的混合征收制度,而且以后的大趋势也会是逐渐走向综合所得征收的方向;这里补充一下对于工资薪金,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月度累计预扣,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的计算方法。虽然仍然月度计税,但与以往的每月计税方式不一样,现在是每月累计所得计算个税,减去本年度已缴个税,即为当月应预缴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月应扣缴税额 =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本月预扣预缴税额 = 本月累计应扣缴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在一整个公历年度的次年的3-6月,要对上一年所有预缴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纳入所有该计算的综合收入,减去所有应享受的扣除,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对比已预缴的税额,最后计算出是否需要补税或者退税。
本期主要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的计算征收和筹划做具体介绍:
全年一次性奖金
首先,界定全年性一次性奖金,即为我们经常说的年终奖,是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不包括半年奖,全勤奖之类的奖励。
关于年终奖的个税计算,在12月27日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下列计算方式二选一,但2021年12月31日之后,必须计入综合所得。
A: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B: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划重点:
1,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三年过度期间,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2,单独计税的全年奖金,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3,也可以选择计入综合所得,如果计入综合所得计算税收更优惠的话。
既然可以选择计税方式,那即是告诉我们这里有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应该怎么计算和选择,下面举例如下:
假设:某先生,月工资税前10000元,年终奖36000元,每月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为1500元,子女教育及老人及住房按揭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共3000元,我们用两种方式分别来计算一下年终奖的个税应纳税额:
选择方式一: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
只需要考虑年终奖36000元部分,用36000÷12=3000 元,查找“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 3% 速算扣除数为0,适用税率表如下:

应缴纳个税 36000*3%=1080元。
选择方式二:纳入综合所得
全年综合所得=10000*12+36000=156000元
可扣除=法定扣除60000+专项扣除1500*12+专项附加扣除3000*12=114000
156000-114000=42000
查找税率表如下:

应缴纳个税 42000*10%-2520=1680元。
可以看到,选择方式二纳入综合所得会比方式一单独计税税负高一些,主要因为纳入了综合所得导致选取的税率从3%档升高为10%这一档。
敲黑板:
所以我们看到,用来筹划选择的重点主要在计算后应纳税的所得是否可以利用临界值的低档税率。低档税率即可以为节税的最优解,可以总结来说:
当年综合所得较高减除各项可扣费用依然为正数的话,就主要考虑将年终奖单独计税除以12个月以来适用低税率。
当年综合所得较低也即是相对低收入者,扣除费用之后为负数的话,就可以考虑将年终奖纳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