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上次小课堂介绍了“国内交通运输进项税抵扣”的利好消息,今天,来说说另一个出台的进项税抵扣利好政策。同样,出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简称“39号公告”)里: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这条利好政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这项“加计抵减”政策属于阶段性政策,其时间始于增值税新三档税率实施之日,截止至2021年底,为时近三年,也就是说,2022年始,这项加计抵减政策将失效;
此外,惠及的范围并非所有纳税人,而是文件里写明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此项政策,咱们先来了解下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原因。
背景说明
众所周知,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这在中国税务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日子。从那时起,增值税成为了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改增”的主要涉及范围就是传统和现代的各个服务行业。
这些服务行业的税率分布在两档低税率中,分别是9%和6%。其中,9%的这档税率是从2019年4月1日降税调整开始实施的(原先为10%)。而大部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所在的6%这档税率,并没有被覆盖其中。不仅如此,由于降税的影响,这波一般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劳务或者服务,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也有所减少。
因此,在这种大环境下,国家针对这些纳税人做试点,制定了这条阶段性的加计抵减政策。
在了解了“政策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出台此政策”后,让我们来从下图中一目了然的解读下此项利好:

敲黑板,划重点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符合现行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做转出的,应在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案例分享
A企业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共计可抵扣税额为50万元。根据公式:50W*10%,可得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为5万元。
当A企业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假设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万元,那么根据公式可得出当月可递减加计额为6万元。(注意:这里我们假设为无进项税调减额)。
今天的小知识到这里就告一段落啦。目前我国依然处在税制调整改革的大环境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具有承上启下过渡性调整阶段里的利好措施,合理规划税务成本,以更好的增强行业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