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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收筹划 Rz瑞智科技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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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期我们主要从税收政策的角度介绍了国家现行的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原理以及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要求。之




 

上期我们主要从税收政策的角度介绍了国家现行的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原理以及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要求。之前我们分析过留抵税额的退还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减轻纳税人由于税收资金被占用带来的一部分现金流压力提高资金利用率,所以长期有大量增值税留抵的纳税人一定都希望最大程度上享受这个税收利好,本期我们主要通过一些数据模型分析给大家介绍在留抵退税下纳税人可以对税收进行一些筹划的空间。





留抵退税政策回顾: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者B级的纳税人(且无骗税等不良记录),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申请对增量部分的留抵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退还(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申请留抵退税6个月前(即下图里3月留抵税额)的留抵税额安排



参照以上表格,纳税人有两个地方不符合条件(显示为表中标红数字处)。首先留抵退税规定里要求4-9月这六个月期间,每月的增量留抵税额都要大于零,图表上5月当月虽然也有留抵税额,但是由于增量额(10-15=-5)小于零,所以不符合连续六个月都大于零的要求。这样我们可以看出,申请留抵退税前6个月,即为3月的留抵税额即为比较关键的一个数字,3月的留抵税额尽可能要小,这样尽可能保证接下来6个月增量都大于零的要求。


其次,规定里要求第6个月也即是图中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图上看到即使9月当月的留抵税额已经达到了六个月中的最大值,依然不能满足增量不小于50的要求。如果3月留抵税额金额尽可能小的情况下,也会给9月增量不低于50来减少一些压力。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为了尽量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都大于零且对于9月的增量额要不低于50万以上的要求,就可以尽量安排选择在一个留抵税额相对比较小的月份来作为一个时点,当然纳税人在申请前,需要自我检查一下,例如统计一下近六个月里面每月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再根据销售人员根据行业或者市场需求预测的接下来两个季度的预期销售情况,当然财务人员也要同时考虑对自己行业进销项构成的情况分析来综合预计一下可行性。对于进项较少或者进项来源不稳定的纳税人,比较难达到上述要求。



2.后续期间(4-9月)的进项抵扣安排


图一:


图二:


通过以上两个图,我们可以看到以下结果:

1,图一图二均符合留抵退税申请要求;

2,表一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0*96%*60%=28.8万

3,表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390*96%*60%=224.64万


引起退税额差别的最大原因是后续期间4-9月的进项税额在纳税所属期的金额显示,图二与图一比可以看出图二的进项税额尽可能释放在了最后一个月,而4-8月里数额只是以普通小额列式。税务局退还的计算依据是留抵税额而非增量税额,增量税额只是按照上述1分析里的连续6个月大于0而第6个月不小于50,当然图二在模拟增量上是最优化的理想安排,但是实务操作里比较难达到如此预期结果。


那么在合规层面呢?从政策角度,税务局现在已经全面取消了认证抵扣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拿到相应的合规票据后在360天内自由选择勾选抵扣销项税。这就允许纳税人对于勾选时间做自主的筹划和合理安排,以上对于进项的安排较大情况下是属于合理合规的税收安排。如果纳税人正好赶上有不动产等一些项目,在相应的进项税抵扣政策新调整下,可以很好的利用不动产项目来作为达到申请要求,从而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附相应进项抵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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