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不久前发布的2019年第87号公告中明确了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相关公告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这是继2019年第39号公告里的10%加计抵减后又一个针对于特别行业的加计扣除的特别规定,我们来迅速看一下: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在39号公告里列明的可以享受试点加计扣除的对象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也就是我们传说中的四大服务行业:

原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可以加计抵减10%,这公告下来以后,符合规定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就可以在2019年11月时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时按照加计15%的扣除执行了。
参照财税部门此前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6大服务:
Ø 文化体育服务 Ø餐饮住宿服务
Ø 教育医疗服务 Ø居民日常服务
Ø 旅游娱乐服务 Ø其他生活服务
在对主业是否为生活服务业进行判定的时候,也是同样依照39号公告里写明的: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以上服务业纳税人:
已有企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新设立企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以上就是最新87号公告里的内容了,看完以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要抓紧时间在接下来11月的申报期里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进行申报了,比如您是一个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家酒店,10月含税收入106万元,其中销项税6万,进项税3万,在您没有留抵进项的情况下:
原本要交的增值税为6-3*(1+10%)=2.7万元
按照加计15%计算后的应交增值税为6-3*(1+15%)=2.55万元
节税0.15万元。
(图片源于网络)
温馨提示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关注我们 有你想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