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介绍:
研发费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企业的核算账簿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也急剧上升,研发活动正在成为很多公司都会涉及到的主营或职能战略的一项业务活动,国家对此也有很大力度的支持,相关的税收优惠文件也不少,我们本期就来给各位整理一下关于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
政策文件概述:
1、财税〔2017〕34号文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硬性指标: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
2、财税〔2018〕99号文
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财税〔2018〕99号文,国税〔2015〕97号等文件
以上文件是对于研发费用涉及到的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些管理口径的细化与说明。

研发活动是企业的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但是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如果细化表达的话,研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是包括前期所有调研了解及可行性的分析,研究出的通过了可行性分析了才有必要投入到开发阶段,而随着开发的实施和进展,成功的话即会形成相应的科研成果,以软件技术或者别的方式呈现出来,最后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
自主研发(即独立研发,独占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知识产权,研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合作研发(共同开发,知识产权由合同规定,研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集中研发(集团性企业,内部多公司联合开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基于研发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就有了研发费用的费用化与资本化区分,即所有的前期研究性支出归结于费用型支出,在费用发生当年扣除;而后期的开发支出一部分可以归于费用支出,另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就是真正形成最后开发结果的投入,就可以资本化核算,形成最后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
目前的税收优惠对于研发费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均有相应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即为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可以加计75%列支,假设企业2019年的研发费用费用化列支有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00*75=75万,这75万的加计扣除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可以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也就是当年费用里总共可以列支的研发费是175万元。
为了方便理解,首先说明一个概念就是资产的消耗即为费用,假设企业当初同样花了100万元的开发成本最终研发成功了形成了一个无形资产A,那里这个无形资产A作为资产的账面初始价值本应为所有成本的总和,即是100万元,但是税法给出优惠就是为了鼓励这一活动允许你按照175%的价值做资产成本,前面说资产消耗就是费用,那即是这项资产以后可以往费用里面列支的也是175万,跟第一个费用化加计扣除不同的是,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在以后的数年按照一定摊销规则完成的,并不可以一次性列支在当年,这是一个细水长流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列明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5项研发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
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特别规定提示:
1、失败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依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盈利企业或者亏损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注意:委托境外(含港澳台)进行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获得财政性补贴用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可以顺利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税务局要求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遵照相关会计准则准确核算研发支出,在研发项目立项时设立研发支出的辅助账,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费用范围内进行核算。年末汇总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并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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