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公司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您公司应结合劳务费的发放方式确定,只有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才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来源: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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