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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Rz瑞智科技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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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期末留抵退税简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期末留抵退税简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中写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这里的试行表明了是国家首次尝试对留抵税额给纳税人进行退还,退还的是真金白银而不是一个以后可以抵扣税款的权利,这里最利好的当然是退税可以给企业补充现金流而不占用不必要的资金,减轻纳税人的税收压力。我们知道有一些企业常年留抵税额较多,留抵实质上是企业对税务机关的一项债权,现在企业可以对此项债权申请变现,这史无前例的利好就值得我们好好来说一说这项政策。


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


0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底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缓解现金流压力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财政承受力,一次性将所有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的话会给财政短期内增加较重压力,所以目前仅对今年4月开始的增量部分予以退还。


条件要求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考虑,连续6个月的留抵大于零说明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时间内消化,因此有必要给予退税。


02

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者B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M的新办纳税人暂时不符合申请退税的条件所以还不能申请。


03

对纳税人退税前36个月要求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04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这是一串看起来比较复杂的计算公式,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总结来说就是目前纳入计算的是增值税进项凭票抵扣的那些传统抵扣项目。


更进一步明确的是对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相应专票的,计算抵扣部分暂时不在申请留抵退税范围之内;对于10%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并不属于事实上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所以加计抵减部分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和分母期间是2019年4月至留抵退税申请前一期,也就是要退早点退,符合条件就申请,拖得越久,计算周期就越长,构成比例就越小,退的税就越少。


05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06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本期先以上介绍一下留抵退税政策的细化要求,在具体的申请实操层面上,我们会接下来用案例的形式跟大家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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