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获得收入的个人要依据相关税法要求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主体为个人,而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在多数情况下指的是个人就职的单位,有以下两个维度:
Ø 日常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Ø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税法实施条例和44号公告里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相关申报与退(补)税。
以上可以看出,纳税人一直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主体,只不过在以前旧个税时期没有综合所得的概念,都是由相关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对个税进行一次性扣缴,所以纳税人作为申报主体在实务中是被模糊化的;新个税的规定下,就是要慢慢培养由纳税主体自行申报纳税,实务中由于其自行申报的纳税意识的养成尚需时间,现阶段要完成汇算清缴的工作,仍离不开扣缴义务人或者专业机构的协助与辅导。
Step 1:先按照以下测算公式算出相关结果
结果1:需退(补)税额为0,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结果2:多交税有需退税额,纳税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
结果3:有需补税额(进入step 2)
Step 2: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B: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如果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则属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豁免情形,无需进行申报,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需要纳税人选择合适的申报办理方式在6月30日之前完成2019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
新个税法的最大精华就是年度综合所得这一概念,那么具体什么应纳入到年度综合所得呢?如何纳入进去?先看以下公式:
被纳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目前包含4项:
工资薪金所得 |
全额 |
劳务报酬所得 |
x 8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x 80% |
稿酬所得 |
x 80% x 70%(x 56%) |
6万元为年固定生计费扣除;
专项扣除为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则又是今年新的一大突破点,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赡养老人及大病保险,各项都有相应的扣除规则;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主要包含一些企业年金、商业健康险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进行相应扣除;
捐赠主要指对教育、扶贫等公益慈善的捐赠,2019年99号公告中有更具体和特别的规定。
此外,说完以上,还有一个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问题,是否列入年度综合所得?
目前是开放两种选择方式的,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式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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