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年年终将至,很多企业管理层在准备年度最后一季的经营与报表的情况下,也会考虑到年终经营成果的KPI考核,这都会浓缩到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据,我们知道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就是当年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利润总额是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一步一步得来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则是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而来,那么从利润总额到应纳税所得额,这其中就是会计与税务口径不同带来的财税差异,利润总额的数据是年度审计最重要的内容,审计的标准就是符不符合会计准则核算的要求;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与税务机关博弈省税最关键的环节,那么企业就要严格按照税法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来做扣除。
如果上述表达过于抽象,那么下面我来举个例子:
猪八戒公司主营卖化妆品,2020年为了卖出去更多化妆品,花了500万的广告费,其中委托境外的一个设计公司帮其设计广告logo设计费100万。做了这么多广告,2020年一共销售化妆品1500万,那么对于这500万的费用,猪八戒公司怎么处理呢?
会计上:
500万符合真实交易实质为广告费,可以全部计入广告费,作为费用扣除;
税务上:
税务局说,这可不行,广告不是随便做多少都可以的,我要给你一个限制,这个就是费用类的上限,对于广告费来说,限额也分行业不同,化妆品制造类的公司,限额为年度销售额的30%(普通行业15%),那么税法上这么一计算,猪八戒2020年可以扣的广告费是1500*30%=450万。那么就需要把500万调整到450万,这就是纳税调增50万。
同时,税务与会计上,我们知道扣除都需要相应的凭证为扣除资料,就是说我同意你扣除450万,但是前提是你的凭证都必须合规。
那么何为合规扣除凭证呢?境外100万的设计费没有国内发票怎么办呢?如果没有取得合规票我还能不能扣除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跟大家讨论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要求。
首先,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我们今天主要讨论一下外部凭证的合规抵扣问题。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主要外部凭证有: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值得注意的是,发票、财政票据和完税凭证都是属于完全的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属于企业内部凭证范畴,只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可以适用;而分割单是关联企业等有公共支出的情况下适用的。
a.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为扣除凭证,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b.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们看到举例中的猪八戒公司委托境外的设计费,需要税前扣除就要求国外开过来的设计费商业发票,或者付款单等,如果有相应的税单也一并附上即可。
企业应当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否则不应该在当年列支。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的不合规的情况,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可以在接近年终的时候,开始盘点起来所有发生过的扣除凭证,如果尚未取得的,及时尽早联系对方进行补开、换开或者及时开具,以防止来年做汇算清缴时候的忙季没有足够时间处理各种突发事情,造成多交税款等不利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