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一共有两种抵扣方式:凭票抵扣与核定抵扣,各有各的特殊规定。此外,对于农产品的加计抵减政策只能在领用时进行加计扣除。采购进来当时不可以做加计抵减。
凭票抵扣:四种凭证,四种抵扣方法
1、四种抵扣凭证

2、四种抵扣方法

注意:
1、免税的普通发票,或者取得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财税〔2008〕81号);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财税[2011]137号)
五、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上述六种可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中,第一、二、三、六种均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而取得第四、五种情况的免税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2012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依据:财税【2012】38号文);此外,每个省选的农产品可能存在不一样,不统一。

A: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2019年4月1日以后,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注:耗损率非国家统一规定,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损耗。
B: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13%税率):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数量×当期收购单价×10%÷(1+10%)。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9%税率):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数量×当期收购单价×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