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在刚刚出的【2021年第17公告】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管口径做了一些补充说明,虽然现在距离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很遥远,但是依然需要引起财税相关人员重视并并在实务中按照规定口径来处理,以做到未雨绸缪和避免不合规列支与处理带来的税收损失。下面帮助大家将重点需要注意的梳理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运杂费问题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杂保费等相关支出,其扣除明确了以下两种方式:
1、记载于公益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中的,作为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范围内正常扣除;
2、未纳入捐赠票据金额的,列支进相关费用做税前扣除。
请注意:财税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捐赠费用临近12%的限额,就可尽量要求单独开具运杂费票据做常规费用来列支,以免超标带来的调增补税。
二、可转债转股的税务相关
1、购买方
购入后,对于债的部分获取的约定利率利息收入,正常申报缴纳所得税;
转股时,应收未收的利息,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上应调整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转换后,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及相关税费,合并成为股票投入资本。
2、发行方
支付的债部分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对购买方实现转股时一并转为股票的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可税前扣除。
请注意:可转债作为近年来很被企业广泛使用的一种混合投资工具,其兼有债又有股的特征,使得投资者非常青睐,其内核是一个稳定收益的债券和内嵌入的一份看涨期权,所以相应会计和税务处理也会较一般债券或者股票略复杂。值得强调的是购买方选择转股时如存在应收未收的利息,会计和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里产生了永久性的税快差异。
三、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1,企业实现的与政府财政部门相关的有对价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也就是说此类收入同普通收入处理方式一样;
2,除以上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补贴、补助等收入,按照实际取得的时间进行确认。
请注意: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有对价,所以实务中一定要区分有对价和无对价的财政补贴,其中部分对价支付,也属于有对价的支付,也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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