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从业者人数越来越多,我们准备了一篇电商从业人员的税务干货,作为12月福利给大家。
电商行业相关方
内容创作者
这主要包括在各个平台上做内容的个人、网红、KOL等等,他们在平台上持续输出内容,获取关注与流量,进而可以实现流量变现。
MCN类公司
MCN公司来源于国外成熟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一方面借助资本的支持,另一方面对接并协助内容生产方持续输出内容,最终实现商业上的稳定变现。MCN属于专业性的服务类运营公司,日常主要负责协助、孵化、培训签约内容创作者,实现变现获取分成。
商家
商家在供应链最顶端,是真正提供商品与服务的经济实体。商家参与的最终目的就是依托电商和直播技术实现销售额。
网络平台
平台方是我们最熟悉的各类网站、短视频app,积聚极大流量与提供基本服务的技术支持。
内容创作者的税收筹划
| 合作形式 |
涉及税种 |
税率 |
| 1、内容创作者与MCN签订雇佣合同 |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收入所得 |
3%-45%个税预扣率 |
| 2、内容创作者与MCN签订劳务合同(非雇佣关系) |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
20%-40%税率 |
| 3、内容创作者自己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与MCN开票结算 (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为非法人实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税: 1、先按照核定利润率进行利润核定; 2、再将核定的利润按经营所得进行个税申报 |
5%-35%税率 |
| 4、内容创作者成立公司(非个体户or个人独资),以法人实体的形式和MCN公司开票结算 |
企业所得税: 规模小:核定征收 规模大: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按照利润先交企业所得税 向个人分红,需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道征税 |
25%(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税负很低) 分红:20%个人所得税 |
税筹分析
1. 四种形式的前三种都仅涉及一道税,也就是内容创作者一方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合同层面约定税最终由谁真正承担,只不过形式上需要内容创作者去进行申报或者购买服务方进行代扣代缴),按照不同的收入方式进行征收,不同方式的差异主要体现为税率的不同,税筹角度尽量选择低税率的合同方式就可以了;选择时尽量避免非雇佣关系的劳务费方式,而更多考虑成立工作室方式。
2. 第四种方式就是内容创作者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也就是法人主体的公司,这就需要产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也是现行税法中一直有待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此种方式;但是由于现行政策下,对于小微企业(符合相应指标其中最重要的年利润总额300万以内)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如果很好的筹划,也可以达到省税的目的,通过相关的测算,运用的合理即使双道税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综合税负也可能是四种方式里最低的;
3. 关于核定利润率,对于文化行业来说,目前存在可见的税收风险,主要导火线还是当年的范冰冰工作室案子,在这个背景下,文化类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可能实务中存在比较困难的情况;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于收入的限制,目前税法下收入超过500万就需要建账进行查账征收了,这种情况下无法享受到核定征收,在这双重的限制和困难下,内容创造者需要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税收审批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