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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污水厂提标 就能拯救水环境吗?

仅靠污水厂提标 就能拯救水环境吗? 合诚环境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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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11月4日环保部发布新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来,业内讨论热烈。本文

自11月4日环保部发布新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来,业内讨论热烈。本文作者——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淑杰和很多在污水治理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学习探讨,结合大家在不同岗位、不同地域长期一线实践经验和工作认识,对该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产生了一些不同意见。

自2015年11月4日环保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来,笔者和很多在污水治理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学习探讨,结合大家在不同岗位、不同地域长期一线实践经验和工作认识,对该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存在诸多困惑,其中最无法理解和质疑的是在新增特别排放限值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敏感区(涉及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中悬浮物(SS)由原来的一级A中10mg/L进一步提高至5mg/L。

首先,从原理上讲,悬浮物(SS)并不是我国此次提标急需要控制的关键污染物。

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资料,“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一条)。“水体污染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导致水体的物理、化学及卫生性质发生变化,使水体的生态系统和水体功能受到破坏。”(水污染控制工程(第二版))。根据上述定义,只有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水体化学、物理、生物等特性变化,结果为破坏水体功能的才称之为水污染。我国目前要投入大量资金治理的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污染问题,就是因为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进入水体,造成了河流的黑臭,湖泊、水库和近岸海域的富营养化等水体恶化问题,造成这些水体恶化的根本原因是有机污染(COD)、氮、磷污染、溶解氧偏低等,而不是悬浮物(SS)的影响。或许有人会说悬浮物造成COD量的改变,但是根据COD定义:“在一定条件下,经重铬酸钾氧化处理时,水样中的溶解性物质和悬浮物所消耗的重铬酸钾盐相对应的氧的质量浓度。”(见GB11914-89),COD值已经包含了悬浮物(SS)的污染贡献。由此可见,在COD已经限制到30mg/L以下、氨氮限制到1.5mg/L以下,总磷在0.3mg/L以下的时候,悬浮物(SS)根本不是水环境污染治理急需控制的关键污染物。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从一类水体到五类水体均没有对悬浮物(SS)提出要求。所以,即使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自然水体,其低浓度的悬浮物(SS)也不会造成受纳水体的污染。

其次,从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所引用文献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均没有对悬浮物(SS)做出如此严格的标准限制。

笔者直接摘取新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的数据来说明。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所列举的数据中,把悬浮物作为标准的有法国、日本、美国等,最严格的是法国的深度处理TSS限制在20mg/L,日本集中式污水处理的悬浮物排放标准为40mg/L,美国二级污水处理TSS排放标准也不过是30mg/L(30天平均值),欧盟标准虽然对氮、磷排放要求较高。但对悬浮物(SS)的限制也仅仅是35mg/L。

(来源:环保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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