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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属性判定的复函及环保部环评审批下放项目清单(2015年本与2009年本对比)

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属性判定的复函及环保部环评审批下放项目清单(2015年本与2009年本对比) 伊尔思环保
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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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属性判定的复函

环办函〔20141549

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属性判定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性判定的请示》(苏环办〔20142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化工等行业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液不作为生产废水进行管理,其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适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其他废物中“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


二、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或废液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适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其他废物中“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其属性判定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工等行业废水处理污泥,则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判定。


环保部环评审批下放项目清单(2015年本与2009年本对比)


环评爱好者网消息,环境保护部3月16日印发《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 2015年 第17号),正式下放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据爱好者小编了解,此次下放力度空前,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均下放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为使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此次下放项目类别,对照《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及《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73号),环评爱好者小编进行了梳理。


详情如下:


环保部环评审批下放项目清单(2015年本与2009年本对比)


下放: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矿山开发: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外的其余矿山开发项目。


钢铁:炼铁、炼钢项目。


有色:电解铝、氧化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汽车: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造纸: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变化的部分:


水电站:


2015年本: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2009年本: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电网工程:


2015年本: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2009年本: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


2015年本: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2009年本: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交通运输:


2015年本: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2009年本: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2015年本: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2009年本: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


2015年本: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2009年本:民航: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原材料


2015年本: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009年本: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石化:


2015年本: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2009年本: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化工:


2015年本: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2009年本:


化工: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社会事业:


2015年本: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2009年本: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附1: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附2: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附3: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73号)



附1: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附2: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一)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核电站:全部。

 

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三)交通

 

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

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水运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

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五)化工石化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化工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六)机械

 

汽车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造纸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全部。

   

玉米深加工

新建及扩建项目。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


(九)社会事业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十)核与辐射  


核设施


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十一)


全部。


绝密工程


(十二)

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外商投资


(十三)其他


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附3: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73号)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7.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8.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西部开发公路干线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9.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1.轧钢项目。


12.稀土深加工项目。


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14.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15.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16.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1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8.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19.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20.制盐项目。


2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22.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23.F1赛车场项目。


24.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2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来源:环保部 环评爱好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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