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最后一天啦
给各位送上一份2023年1月办税日历
(点击图片可跳转查看全年征期)
2023年1月1日起
这些税费政策开始实施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2〕50号)
政策要点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当然,还有一批重要新规即将施行
与我们的“医食住行”息息相关
一起先睹为快吧!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时《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正式出台,明确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将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
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此外,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进一步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倾斜:允许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并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媒体报道,新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1日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施行。国家发改委介绍,新版《鼓励目录》主要变化有: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三是持续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
银保监会11月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 (市) 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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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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