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公告:试点实施食药物质进口分类管理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
试点推行食药物质进口清单化管理,清单动态更新,详见《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附件)。
二、明确申报用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进口企业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如实申报产品用途,并承担申报责任。列入清单的商品,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须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该通关单。
三、强化分类监管与用途管控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依据食品、药品相关法规,对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加强监管。除允许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申报用途,严禁将商品销售或用于非申报用途。
四、健全协同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
四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日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