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硅谷关注城市更新发展,更乐于分享发展过程的干货资源,本期,与您分享东莞城市更新(工改工)政策解析第三篇——转让登记及产业监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01
转让规定
最小分割面积
M0-300㎡/M1-500㎡
按栋分割的不得少于2000 ㎡。
自持部分
5年后产业贡献符合监管要求的自持部分可以单独办理房产证,并注明“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字样。
销售比例要求
M0≤49%,M1≤70%。
销售方式
现售和预售。
转让要求
持有5年不得转让,转让时必须 符合产值税收等标准。且政府、开发主体、产业主管部门拥有优先回购权。
土地证
合同内明确各项指标,并在出让合同注明“ 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字样。
02
受让人条件

工业楼宇
1、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法人单位
2、符合东莞产业准入目录要求
3、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住宅宿舍
1、宿舍必须是购买了工业楼宇的企业为单位才有资格购买。
2、人才住房需满足东莞人才准入要求,才可以购买。
3、其他条件与商品房登记条例一致。
03
二次转让
工业楼宇
1、买卖、股权交易均属二次转让。
2、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法人单位
3、政府和企业主体以及产业主管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4、政府等主管部门放弃回购的准许转让。
5、转让需缴纳增值收益:
(1)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缴。
(2)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 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缴。
(3)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
宿舍
宿舍二次转让的需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转让,且5年内不得转让。
人才房
满足商品房限购条例和转让规定,原则上5年限转,且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04
产权登记
一般规定
新型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允许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登记。如未能通过验收达标,5年内不得在东莞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8年内不受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首次;二次登记,均需市投资促进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以及新型产业项目监督小组出具的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审查合格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需标注该项目为新型产业项目等字样。
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二次登记,均需要市投资促进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颁发 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需标注该项目属于可分割/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行住宅(R0)**%等内容。
抵押权登记
不可分割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办理抵押登记。已经核发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可分割项目以房屋基本单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各可销售单元,参照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
05
转让奖励

第二十条、强化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激励。试点建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奖励机制,对市认定的重大项目,效益贡献比奖励线每增加100万元/亩,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比例在49%的基础上再增加10%,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8%。建立物业贡献调整的触发机制,效益贡献比奖励线每增加100万元/亩,政府核减项目50%的贡献物业。鼓励镇街(园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定制和持有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优质物业,相应面积可不计入该项目分割转让比例。
(市投资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园区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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