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我预提了多费用,今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调整账目吗,只是调表就行了呢?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税前扣除,而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是预提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按照销售产品的数量以及以前历史数据,预提的“三包费用”,在实际支出前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但是,对于接受的服务已经发生,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没有支付,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次年5月31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但是因为资金紧张,广告款是拖到次年1月份才支付的。由于没有支付,但是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在12月份关账应确认负债和费用。只要企业在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唯一比较特别的,或者是唯一可以预提的就是——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可以在12月份预提当月的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等,只有是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次年5月31日)实际发放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由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导致的纳税调整,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通过申报表进行调整就可以,不需要对账目进行特别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因为税会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是需要在年底关账时予以关注,并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次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不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而是在年终时才一并考虑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