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正式生效。
其中第93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作出三十余年来最关键的调整:责任主体从“收货人”全面转向“托运人”。
这意味着,过去“收货人失联、托运人只损失货值”的局面将被彻底打破——订舱方将直面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货物处置费用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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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订舱,谁兜底
新法将“托运人”区分为两类:
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订舱方);
实际托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如工厂)。
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下,契约托运人是第一责任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担责。由此形成清晰的链条:
外贸公司自己订舱 → 外贸公司承担责任;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 → 货代被视为契约托运人,承担第一责任;
工厂直接订舱 → 工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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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陷阱:外贸企业最易忽视的责任雷区
过去,不少外贸企业习惯在FOB条款下出货,总觉得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后面的风险就与自己无关了。但新《海商法》实施后,这个老观念该彻底放下了。
今后,如果目的港突然出现市场崩盘、关税飙升、买方失联甚至直接破产,导致货物到港后无人认领——船公司有权直接掉头向国内的订舱方(也就是卖方自己)追索全部损失。
这些费用清单可能长得吓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滞箱费)、码头堆存费、仓储管理费、操作费、退运或销毁处置费,甚至包括法律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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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三大适用要点
第一,锁定“契约托运人”以是否签订合同为准
判断谁是被追责的托运人,核心标准是“是否与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而不是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名称,也不是实际发货人。凡是自己向船公司订舱、自己提供订舱单、自己确认运价和船期的一方,即为契约托运人。这意味着,货代若以自身名义订舱,即便提单上写的是别人,仍可能被认定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承运人须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承运人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场所后,应及时通知托运人。若因未通知导致损失扩大(例如滞港费持续累积),承运人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这对托运人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
第三,收货人只有在“行使权利”后才担责
收货人并非完全免责。如果收货人已经实际行使了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如凭正本提单提货、指示变更目的港、提出货损索赔等),之后再拒绝提货,则由该收货人承担责任。单纯查询货物状态或失联不构成“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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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规,外贸企业该如何应对
合同中明确买方提货义务:增加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买方提供提货担保或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加强目的港物流跟踪:提前介入异常预警,一旦出现风险信号立即应对。
考虑投保相关责任险或物流险等保险
新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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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新规落地仅剩不到一个月。过去“货到港、事不管”的逻辑将不再适用。5月1日之后,只要目的港无人提货——无论收货人是否失联——承运人将首先向订舱方追责。
请相关外贸企业及厂家立即对照自身业务模式,梳理订舱主体身份,修订合同条款,完善风控流程,避免因规则变化承担本可规避的额外成本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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