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为使各位车主对此有更清楚的认识,二手熊猫网小编清晰整理如下,各位车主快来对照一下吧:
强制报废情况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情况2:
达到使用年限的强制报废情况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强制报废情况3: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强制报废情况4: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引导报废情况
强制报废情况5: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2)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3)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4)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备注:
1.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3.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二手熊猫网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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