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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2022年3月11日,域名*.com被成功转入新网,且该域名是直接从W公司转入N公司,并没有第三方。经W公司客服人员证实2022年3月4日域名*.com有一个过户业务和一个通过“李某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找回密码的业务。在《国际域名转让协议》中也查实成功完成涉案域名*.com的转让,使用的是“李某”与“贾某”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而事实证明李某本人一直使用一代身份证。与涉案“李某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完全不符。
现在域名*.com持有人为“贾某”,注册服务商为N公司。
原告从未委托W公司办理任何域名转让手续。W公司所出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均属伪造。同时,未经原告授权,二被告亦无权将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变更为N公司。故请求法院判令W公司将原告所有的域名*.com转让他人的行为无效;判令二被告将域名*.com的所有人恢复为原告,否则在《新京报》上公开致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我方并非私自将涉案域名转让,域名转让需要由所有人提起申请,且我方按照一定的程序操作,也进行了相关的审查。故我方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但在法院有明确的判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域名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我方仅是服务商,并且我方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操作的,并无过错。且根据规定在域名持有人身份有争议的时候我们是不能转出的。所以我方现在不能将域名转出,但在法院有明确的判定的情况下,我方可以作域名的转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条详情文末附上)
一、被告W科技公司关于域名*.com的转让注册行为无效;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W科技公司和被告N信息技术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域名*.com,如二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将在《新京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李某公开致歉。
1、W公司未经原告许可进行域名转让的行为效力如何?
2、N公司应否承担域名返还责任?
1、首先根据法律对于委托合同或者代理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可知,被委托人(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项,对于未经委托人(被代理人)授权而为的行为,需要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将责任转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这就是民法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如果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为无效,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需由该无权代理人承担。
在本案中,由于W公司无法证明所提供的“李某”身份证真实有效且该域名转让行为已经经本案原告李某认可这一主张,故其主张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于法无据。
因此W公司将域名*.com的持有人由“李某”转给第三人“贾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未得到被代理人李某的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属无效。
2、其次,域名注册转让行为为主行为,而域名注册服务商的变更行为为从行为,其附属于域名注册转让这一行为而存在。
所谓主行为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无需相关行为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从行为则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从属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而存在,主行为无效时,从行为自然无效。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案域名注册转让行为为无效行为,故此后发生的域名注册服务商的变更亦属无效,法院判决N公司与W公司共同承担域名返还责任是正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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