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两个月后,马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马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马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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