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货运公司(甲方)与马某(乙方)于2021年初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
2021年9月某日,承运司机李某因马某未及时向其结清运费,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A货运公司向李某垫付了马某欠付的运费共计37万元,并通知马某,马某当时对此无异议。
之后马某仅向A货运公司支付7万元,A货运公司向马某追偿30万余款多次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A货运公司与马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马某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A货运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马某向承运司机履行。
A货运公司代为马某履行债务后,承运司机对马某的债权即转让给A货运公司,故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支持A货运公司请求马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延伸】
Q:
货运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后,将委托订舱事宜转委托同行并支付了全部费用, 同行因欠付实际承运人或者海外仓费用,导致提单被扣、货物被押,货运代理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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