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河北某快餐店挂出海报销售一款定价为20198元的豪华套餐面,价目表标注此套餐面包含海参、鲍鱼、和牛肉、松茸菌等名贵食材,想吃需提前十天预定,定金要10000元,引发关注。
——新闻来源:法治日报
有人会觉得该商家这样定价是哗众取宠!一定要禁止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小编借此给大家普及一下,“20198元一碗面!”也可以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我们知道,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有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其中就包含了属于市场竞争状态下的餐饮业。上述涉事快餐店“豪华套餐面”自主定价20198元,实行的就是市场调节价。
再者,上述快餐店以显著的方式对所售套餐“明码标价”,预不预定由顾客自己决定,不存在欺诈,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要消费者最终食用的套餐与宣传海报价目表标注食材相符且无其他质量问题,该店就是合法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产品/接受服务与宣传不符,经营者确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积极收集证据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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