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余姚最热的一天夜里,34岁的装卸工张某在高温工作超10个小时后,死在了12平米的出租屋里。(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新闻详情)
后因 [各方证据不足] 、[走哪条路都走不通] 而奔波数日的家属,也只得到“非工作时间死亡无法申请工伤鉴定”,“给予人道主义补偿和精神抚慰金8.3万元”的回复和补偿。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中暑、热射病等,属于职业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亦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案要认定张某死亡为工伤,得证明张某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且在48小时内死亡。搜集证据有三个方向:一是证人证言;二是尸检查明死因;三是工作场所的监控。
结合案件事实来看,上述取证最后徒劳无功:
1.无证人证言:
2.未能查明张某死于职业病:
①民警现场勘查并做表面尸检,排除他杀和刑事案件可能后,无义务继续调查;下一步需家属委托第三方机构做理化尸检。
②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表明,死亡原因鉴定一般写器官衰竭之类的直接死因,至于能否定性为职业病一类,如热射病,要看相关症状是否明确。而等张某家人申请鉴定时,明显早已错过时机。
注:热射病,即重症中暑,是由于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人体控温系统失效,导致核心体温超过40℃,伴有皮肤灼热、晕厥、多器官衰竭的高致死率疾病。
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明确即便做了理化尸检,确定死因是热射病,也无法直接归咎于工作单位和工作环境,因“职业病诊断实际上是要求国家工伤基金来赔偿,这个是有限制的,一定要在工作当中(发病)。你申请可以,但我们肯定给你打的是无职业病中暑。”
3.社保局答复既非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死亡,死在出租屋无法申请工伤鉴定;
4.工作场所监控显示,张某工作/加班过程中却有不适,但不能明确是因为职业病发病导致。且发现不适仍坚持工作没有选择及时就医。
综上,张某一案,无法认定为工伤。
家属只能在政府调解员助力下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以“可能劳累过度,导致其在出租屋内死亡”为由,获赔人道主义补偿和精神抚慰金8.3万元。
高温作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如遇不适,应第一时间选择就医。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另外,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分别为:
1.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申请的,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
Q1: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而发放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经济补偿,二者的功能、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冲抵。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Q2:单位强令违规高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
①对于高温环境下能否安排员工从事露天作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和限制的。
②对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Q3:高温期间停工休息,不得扣减工资报酬
如遇公司减发工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如数补发。如果公司不纠正错误,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若公司逾期不予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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