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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桢桢贾贾有说法”之案说民法典系列(第30期)

【与法同行】“桢桢贾贾有说法”之案说民法典系列(第30期) 中建西部建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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桢桢贾贾有说法

之案说民法典系列

30

《民法典》案例解读

王某将一套房产抵押给张某,在抵押期间在通知了张某的情况下转让了该套房产,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将转让所得价款向自己提前清偿债务?



A 可以,如果张某可以证明该房产的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


B 不可以,抵押权不受抵押财产转让的影响。



答案:A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素材来源:法务部   

责任编辑:王召羽汐

微信审核:宗    曼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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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西部建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新材是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搭建的化学建材领域发展平台,是集科技研发、产业转化、生产制造、技术服务、运营销售于一体的化学建材专业化高科技公司,公司打造“共创共享 共生共荣”的伙伴理念,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化学建材综合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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