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当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在贸易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双方同意寻求合理渠道来维权时,“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就出场了:双方当事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协议,自愿交由第三方进行评断和裁决。
由于申请商事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位于不同国家的,有些甚至是未曾谋面的,所以对于双方需提供的所谓“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除了信函是纸质形式的,可以附加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起到证明作用;事实上更多的是依靠现代化通讯手段而形成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传统的仲裁协议,即以互换或往来函电的方式达成的商事仲裁协议,通常的情况是当事人将自己的具体仲裁意见告知对方,如果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互换或往来的函电本身即构成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认可或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意见。同时,争议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这些电子邮件本身就代表了争议双方对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一方面,这类形式的文件存在易被伪造、篡改等缺陷。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仍未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以上这些类型文件的法律效应做明确规定。
不过,我国在2004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因此,在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中添加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有效促进网上仲裁形式的发展。
首先,由于电子签名可以起到与亲笔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所以在网上协议中有电子签名即可符合法律对于书面形式的要求,而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传统的信函文件形式可以被取代。(在信函中,通常会存在有关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但在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中,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时就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来取代亲笔签名,起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其次,电子签名可以为网上仲裁身份验证提供技术支持。网上仲裁中仲裁员、当事人彼此相互不见面,难免会令人产生质疑,而电子签名就可以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仲裁机构可以在统一的系统中设立仲裁员的档案库,记录其电子签名。对于当事人,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及材料的同时,提供其电子签名,以供日后验证。到网上仲裁开始时,便可以通过仲裁员及当事人预先留下的电子签名与开庭时的进行核对,由此确认双方的身份。
可见,在网上仲裁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来确认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同时也可以确保自己的信息不被篡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从而增强网络仲裁的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