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些年,全国各地的税收洼地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形形色色的“灵活用工”方案充斥着大大小小的市场,究其核心手段都是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实施核定征收从而来达到节税效果。今天笔者并不对上述节税方法的风险做过多分析,我们关注到我国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一带一路”逐渐走深走实,“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政策在2019年也落地生花,越来越多的外籍友人来华工作,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而这群人基本上属于拥有高端技能、技术或高级管理水平的高净值人群,他们是否也能像中国人一样去设立一家属于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呢?本文就该问题提供解释。
一、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义出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很多人关于这条法规中提及的“自然人”存在疑惑,自然人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那是不是表示外籍人能作为“自然人”在中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呢?
网上流传这样的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而自然人的定义,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必须是我国公民。”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差,公民当然是一个自然人,但是自然人并不一定是一国的公民,这种直接判断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似乎毫无根据。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所指“自然人”是相对“法人”来说的,即为了说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由一个“法人”来进行投资”的,并未直接给出外籍人是否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细节带来线索
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我们不禁联想,一个外籍人来中国进行独资若不能是中国法律定义的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这家公司他可以是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吗?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我们不难理解,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外籍人在中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就是外商独资企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并不适用本法,所以外籍人无法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外商独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怎么交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结合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读,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形成的结论是:外籍人无法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其独资成立的外资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籍人在国内税负高怎么办?
综上所述,外籍人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一下子就切断了整个筹划链条,个人独资企业走不通了,合伙企业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笔者搬出上述条法规,相信读者心中已然有了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最后向读者问一句:香港人呢?港澳台同胞是否也能这样操作?答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最后,笔者想提醒大家的是,纳税筹划管理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到主体的适用性、时间的适用性、地点的适用性,不能盲目参考别人既有的筹划模式,如何合理、顺利利用洼地,要多一份考虑,才能少一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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