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在“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补充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具体内容往下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医疗应急物资
生活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药品
试剂
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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