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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视角:房企清算后尾盘销售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以及各地对“二次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独家视角:房企清算后尾盘销售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以及各地对“二次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浩信税务师事务所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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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地产企业在实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并不能一次性将所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出去

房地产企业在实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并不能一次性将所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出去。但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又继续销售的房地产尾盘,应该怎样申报土地增值税呢?
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房地产企业尾盘销售土增税的申报
房地产企业申报土增税,首先要进行土增税的计算,其计算过程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缴纳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最后,根据计算的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房地产尾盘销售与上述过程相比,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认上有所不同,需要进一步的计算。
(二)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及缴纳
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国税发[2006]187号为主导,按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另一种是以大连、广西、湖北等地方政策为代表,即尾盘销售可申请二次清算。因此,清算方法不同,造成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的税金也不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文件规定,清算后尾房销售或转让时,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当期销售面积。
1、两种错误性做法
1)仍旧按预征税率申报
即:当期销售收入×预征率=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该做法明显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悖。
2)纳税人按照已清算项目的实际税负率进行申报
即:(已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已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当期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在单位扣除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清算后的项目销售价格受到市场、政策、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已清算项目与尾盘项目实际的增值额、增值率不可能完全一致,即清算前后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简单套用已清算项目的税负率计征尾盘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那么会造成税款多缴或少缴。
2、纳税人重新计算增值率
即:当期销售收入-(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当期增值额,根据增值额重新计算增值率,对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法虽然符合《通知》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和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但这里的“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中包含了清算时应扣除的相应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时扣除的项目总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于税金及附加中所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计算基础是通过增值税进行计算的,而房价由于受到市场、政策、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其价格会产生波动,随之带来的就是增值税的变动。增值税变动会引起后续以增值税作为计算基础的税金及附加中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变动。
即:“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中,除了税费是随着销售收入的变动而变动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应保持前后一致。因此重新计算增值率时,不能笼统的将已销售的成本费用和税金作为总的扣除项目,而应根据尾盘销售后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计算相应的扣除税金。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当然如果所在地区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明确的计算规定,那么就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定去计算。如果没有,可以通过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咨询来得到解决。
(三)在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出房地产企业尾盘销售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之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进行申报。
 
二、关于二次清算
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房地产企业尾盘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中,没有对清算后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能否与清算前的收入和扣除项目进行合并之后,重新计算土地增值额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是处于未取得全部合法、有效的开发成本和费用,甚至是在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这样,导致房地产企业真实的成本并没有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从而造成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偏高。鉴于这类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全国部分省、市出台了关于“二次清算”的税收政策文件。以下是一些地方省市对于房地产尾盘二次清算的相关政策规定:
 
 
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25号)
“五、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原则上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进行调整。”
 
 
 
 
湖北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
第九条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问题”规定:
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辽宁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五)在清算期间和清算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发生成本、费用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纳税人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前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仍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纳税人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每年12月份调整清算结论:
1.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2.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可以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四川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重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简称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认定(或上期累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后续成本额”}÷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 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应对“未定成本项目”进行附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一并核实确认,否则相关成本不予以后续扣除。
 
 
 
 
山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或退还手续:
(一)已清算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二)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贵州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七章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按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再转让房地产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已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增值额=再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与再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再根据增值率确定新的适用税率和新的速算扣除系数
再转让房地产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新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新速算扣除系数
总的来说,有的地方对于二次清算公布了明确和较为详尽的政策规定,有的地方对于二次清算则没有进行规定。此外,以上列举的地方政策规定中对于二次清算的要求一般都是在进行二次清算后不允许再进行清算。对于已进行清算的开发项目之后又发生成本、费用的情况,其具体计算的方式方法需要先相应的查找当地的地方政策规定后进行相应的计算和扣除。对于没有出具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或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询问,进而决定相应的计算或扣除的方式方法。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如您有相关的困惑或疑问,可以下方留言或者关注我们公众号进行回复,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浩信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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