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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视角:房企通过招拍挂方式拿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相关问题解答

独家视角:房企通过招拍挂方式拿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相关问题解答 浩信税务师事务所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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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往的实务工作中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时,大部分土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但仍有小部分土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使得财务人员对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理解有一些出入。本文就重点梳理,采用招拍挂方式拿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这一课题。
1、招拍挂方式拿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对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无需缴纳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首次进行土地转让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在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问题公告中:《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中明确指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规定:首次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对于非新征用的耕地无需再次缴纳。
以往实务中出现了个别以“毛地挂牌,净地交付”的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先代为缴纳耕地占用税,这也是上文所说的引起财务人员理解偏差的情形之一,就其本质而言,是作为对价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法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形。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法治理念的增强,现行阶段极少看到上述情形。

2、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成本扣除吗?

答: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作为成本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对于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应该纳入取得土地使用的成本。企业在取得土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实质上来说是取得土地对价得组成部分,应计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确认成本中。

同样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指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综上所述,对于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作为成本扣除。

3、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可以在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吗?

答:不得作为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为房地产企业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上个问题的回答可知: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应该纳入取得土地使用的成本当中,所以不得作为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应作为房地产企业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现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法定情形,其购买土地价款中已经包含耕地占用税,应为“开发成本——土地”科目初始确认金额的组成部分,后续通过“主营业务成本”项目计入成本科目。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招拍挂方式拿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相关内容,大家还想看什么内容呢?可以下方留言或者关注我们公众号回复,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浩信郝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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