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0〕10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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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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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矿产 |
矿泉水 |
原矿 |
每立方米4元 |
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资源税法》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鉴于本市资源较为匮乏,目前仅有矿泉水资源存在开发利用的可能,因此,本《通知》仅对开采矿泉水的有关征税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所指纳税人仅包括在本市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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