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大家听到收钱这种事,第一反应就觉得这是件令企业高兴的事,实际上是这样吗?接下来让我们走进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探究竟吧!
这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家全国性企业,在招商引资的政策下,入驻到当地。该企业2016年,交付了3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购买了三块地,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市财政向其返还1亿元的土地款用于市政配套建设。
那么问题来了,这笔款项要不要交税,又该怎么样交税呢?
本文就争议最大的土地增值税来详细分析。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是目前争议最大的,其争议点是该笔返还款是否要扣除冲减土地成本。
首先,我们知道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所以在符合税法的规定下,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那么,这就造成了全国各地规定不一的局面。
部分地区,税务局赞同2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进行计算,理由是:取得土地实际支付价款是2亿元。(例如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部分地区,税务局同意3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进行计算,理由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开发成本的冲减,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那在实际业务中,我们该怎么处理呢?
当地有明确规定的,像辽宁省明确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那么税务处理就简单明确了,所以企业也不用愁怎么交,交多少的问题了。
那像其他省份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又该怎么办呢?从税务局的角度来说,当然是让你扣减土地价款或者开发成本,这样企业的可扣除金额就少了,增值额就多了,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多了,这样才不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失。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当让是希望交的越少越好。所以我们可以跟税务局沟通,据理力争一下。
接下来大家可以思考两个问题:
第一个:我们支付的地价款3亿元,也开了3亿元的票,缴纳契税也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3亿元缴纳的,那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不是也应该按照3亿元来算土地价款?
第二个: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同归属于税务局下的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征管,那标准是不是应该统一?
这两个问题可以作为大家解决土地返还款税务处理的一个思路,同税务局沟通解决。
看到现在,大家还觉得收到土地返还款一定是件好事吗?欢迎大家下方留言,交流指正。

来源:浩信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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