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企业重组免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二)项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不是免征增值税,是不征收增值税。
误区二:企业重组涉及所有资产都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第(二)项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重组仅对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企业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重组中的探矿权转让、商标权转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三:企业重组涉及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具体编码为: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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