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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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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浩信税务师事务所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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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各省、自治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提高农业
质量
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四、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五、对本政策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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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咨询集团公司专注于税收筹划、房地产、投融资和高科技领域的咨询,擅长为集团、企业、高净值人士、家族等提供深层次的综合解决方案。由众多专家和策划高手组成的精英团队遍布各地分公司。浩信,税财管理的策略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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