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类应税污染物,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进行征收。计算应纳税额分为3步:
1、计算大气污染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2、计算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3、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上述公式中涉及的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具体标准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确定。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1.2元/污染当量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