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合并的实务看,是否需要股权以外的支付以及股权以外的支付是多还是少,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 参加合并的公司小股东的多和少,一般来说小股东多的,发生非股权支付的数额可能就大,反之就少。
2. 不同意加入合并的股东多和少,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加入合并后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就需要收购该股东的股权,非股权支付的比例就会大,反之就会小。
3. 参加合并的公司资产评估的价值额与需公司股东投入合并后公司中资产价值额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两者相等,可能就不会有非股权支付,如果参加合并公司的资产的评估价值额大于需要其投入的资产价值额,可能就会发生非股权支付,大于的越多,非股权支付的比例就越大。
基于上述分析,参加合并的公司可以采取如下方法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节约合并税收成本:
1. 在企业合并之前,主张合并的大股东收购本公司小股东的股权,从而消除因合并要求退股的问题。
2. 由参加合并的股东与要求非股权支付的股东签订附期限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期限为合并后一年以上),并由参加合并的股东以订金的方式将非股权支付额支付给享受非股权支付的股东。
3. 根据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资产的评估额确定各公司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消除或者控制非股权支付比例。
4. 对公司资产盘子过大,而合并资产受限的公司合并,也可以考虑对公司进行先分立,后合并的方法解决非股权支付问题。
那么在企业分立中,什么情形下会出现“非股权支付”以及由谁支付呢?
1.向新设企业分离资产一般不会出现非股权支付,同时分离负债的外
如果属于向新设企业分立,则视为被分立企业将分离资产投入到分立企业(新设企业)并换取分立企业股份的交易,该交易实质是设立企业的交易,那么这个时候是否会涉及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非股权支付的情况呢?
一般不会出现。理由在于:一是,由于分立企业属于新设企业,被分立企业投入的资产(分离资产)直接换取了分立企业的股权,并不会出现非股权支付;二是,如果新设的分立企业在支付其自身股权的同时还支付非股权支付的话,实质相当于被分立企业投入的资产总额减少;三是,分立企业属于新设企业,除了发行自身股份之外,在成立时并不拥有任何财产。
因此,在新设分立企业时,一般不会出现非股权支付的情形。因为59号文认为“承担债务”构成非股权支付,被分立企业同时分立资产和负债(净资产)给分立企业时,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的负债将构成非股权支付。此时,非股权支付支付的对象显然是分立企业。显然,欲进行免税分立的话,则分立的负债不能超过分立资产总额的15%,否则将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如前所述,如果构成“业务”的资产和负债的分离中的负债并不视为非股权支付,那么在向新设企业分离资产时不会出现非股权支付。
2.向现存企业分离资产可能会出现非股权支付
对于被分立企业向现存企业分离资产时,可能出现非股权支付。一是,被分立企业向现存企业分离资产时,分立企业已经存续,分立企业拥有除投入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可以用于非股权支付;二是,基于前述分析,为什么被分立企业不减少投资资产的总额而抵消掉非股权支付呢?
在实务中可能因后述情形而发生,即现存企业拥有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所需要的资产,而该资产对于现存企业而言用处不大或需要处置,或者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同时还基于资产变现的考虑需要部分现金,这时为分立交易的实现和完成,现存企业可能会接受支付部分现金等非股权支付,或者现存企业现有股东不希望增发过多的股份以导致其控制权的稀释时,也可能会考虑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特别是现存企业的资产总量小于或大体与接受的资产总量相当时更是如此。此时,非股权支付支付的对象显然是现存的分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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