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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7号),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及《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来源: 小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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