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盟 个人加盟 商业合伙人 悬赏征文 关于我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买一赠一的前提,有“买”才有“送”,在购房送车位的促销活动中,所谓的送其实是一个噱头,实际上是有偿赠送,另外,由于“无产权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其收入在房产销售收入中体现,其成本、费用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已经扣除。因此,买房送“无产权车位”无需单独体现在财务核算或发票开具中。
房地产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送车位”(车位为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活动。房产对外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车位对外销售价格为8万元,在促销活动中,房产销售价格为85万元,同时赠送一个车位给购房业主。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房产部门网签备案中有产房与车位,那么,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地下车位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首先,买一赠一的前提,有“买”才有“送”,在购房送车位的促销活动中,所谓的赠送其实是一个噱头,实际上是有偿赠送;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这种民事行为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关的对价。如果,买房“送家电”、“送家具”、“送车位”等促销活动属于赠予的话,则与赠与合同要求的无偿转移与物要求明显不符。再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是不动产,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明显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因此,买房“送家电”、“送家具”等促销活动,实质上是房产公司的促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