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呕沥君解析:
众所周知,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但若作为期间费用,则无论数字大小,已经毫无意义,因土地增值税所谓的开发费用,是按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二者之和按比例计算扣除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都是按照计算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收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所谓“成本”,指的是能够直接归集到某具体项目上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而“费用”则是指无论采用直接或间接方法均无法将其归集于某一具体项目上的支出。所以国税法[2008]86号文妙就妙在,子公司到底是作费用还是作成本处理,还是要看服务内容。
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意味着子公司可以依据母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既可以进入开发成本,也可以进入期间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比如项目部有修理工,则向其支付的工资属于开发间接费用,如果外聘劳务工则支付并索取发票的为修理费。同样道理,项目部人员提供管理获得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属于开发间接费用,项目部外聘管理小组,则支付并索取发票的同样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
所以无论是项目部人员自己干,还是采取外包的形式,包括请母公司,只要业务真实,作价公允,取得的母公司发票所体现的同样是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列示并加计扣除。
江苏某地产开发商拿地花费了1亿元,政府以奖励方式返还了1000万元,则土增税扣除成本为1亿元还是9000万元?
呕沥君解析:
我们先来看看各地政策口径是怎样的——
江苏: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黑龙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抵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
江苏的文件,最核心的在于一个“因”字。企业所获得的这笔财政奖励跟什么有关,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是为了奖励你的到来带动了当地就业率,促进了经济发展动力呢,还是单纯就是冲着你拿的这块地才给予的奖励呢?如果是前者,你税务局硬是让我冲减土地成本,那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是后者,那企业也没话说。所以纳税人当自身利益受损时,该据理力争的,还是要辩理的。
与江苏相比,黑龙江的政策就显得弹性许多。明确了财政返还的用途,才好对症下药。总之一句,桥归桥,路归路,不要弄混咯。不过话又说回来,因受当前政策的限制,政府与企业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时,哪怕此笔财政奖励真的是土地返还款,也不可能在合同中明确写出来的。
对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产生的税企争议
苏地税[1995]103号文《江苏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中,第一次对于普通标准住宅作出了定义:“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和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苏地税发[2004]58号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税字[1999]21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税办[2005]2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办[2005]2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形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违反了下级规范性文件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旧法服从新法,不得越级授权的规定。
企业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其实也变相提升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能动性。惟有企业站出来利用税收合法性原理据理力争,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