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公益慈善事业的行列,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规定了税前扣除政策,明确除允许税前扣除的直接捐赠外,企业发生的间接公益性捐赠,即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确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条件是有差别的。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归集,便于不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了解掌握、区分执行。



其中,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 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例1 #
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2017—2019 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如表1 :




(二)依据2021 年第3 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在确认2020—2022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除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选择执行外,部分条件还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社会组织2018 年至2021 年第3 号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 以上(含3A)。对于2019 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 年至2021 年第3 号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2.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按照2021 年第3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 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注:这一规定与2020 年第27 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条件相比,2020 年第27 号公告要求,必须先有3A 以上(含3A)评估等级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在两者的有效期内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2021 年第3 号公告允许,先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在其有效期内取得3A 以上(含3A)评估等级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 确认社会组织以后年度( 如2022—2024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及其他条件只按照2020 年第27 号公告执行。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