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加大农业现代化发展,国家对农业一直都重培养,比如政策扶持,加强示范,深化社企对接完善并规范管理,因此,农民合作社也是一直受关注的。
这期,小编就来讲讲农民合作社的涉税合理规范处理及风险防范。

农民合作社
主要服务于什么?
所谓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服务者、利用者,资源联合、民生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主要服务于,提供农业生产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政策上的农产品
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们从政策来看,《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然而,很多农民成立合作社后,并不知道怎么经营,也不知道怎么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从三方面税种区分来看:
一、增值税优惠
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有相关政策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如下:
1. 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 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 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 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4.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注意: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增值税专票。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同情形下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也有享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有:
1)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有:
1)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不能享有的情形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其他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就是一些小税种,不常见,但有需要缴纳的存在。像农民合作社主要也就是印花税、契税、车船税。
1、印花税
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意:享受的条件
1) 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 合同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品
3) 应按农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
2、土地使用税
1.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征契税。
4、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农民合作社涉税风险防范
对于不断完善农民合作社政策扶持,市场监管局、税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规范性监管。那么以下4个方面的风险防范要提前做好措施。
一、财务制度不规范、核算不健全的风险
有的合作社未实际发生业务的,只聘用兼职会计或自行申报,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很不规范。对于财务专业欠缺,未按规定将应税货物和服务与免税的货物和服务分开核算及计税。这是很容易存在偷税的违法风险。
建议:加强纳税辅导,做好财务核算管理。
在农民合作社登记后,税局相关负责人因对合作社作以辅导,讲解财税规定的必要性。要求有业务往来、查账征收的合作社必须建账、按实际发生的业务记账、报税。定期组织合作社财税人员进行财务专业培训,提高其财务核算,确保能对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分别核算,财务制度规范健全。
二、发票、纳税日常管理不恰当的风险
合作社的相关人员应提高财税人员对涉税重视税收管理,正确认知判断农业合作社申报、发票管理。对于发票金额过大的,与实际经营能力不匹配的,通过约谈、评估其业务是否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骗取减免税。
建议:增强税收执法,做好风险防控。
提高合作社相关负责人对农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正确对其有正确的税收管理,注重合作社申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更改申报表的问题。加强对发票管理,金额大的要严格审核,以免被税局稽查部门来喝茶。
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恰当的风险
有的合作社登记完,未在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却没有按规定申报。还有的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未及时在税局更换登记等难以联系纳税人的。纳税人对合作社的税收政策缺乏,为应税货物和服务与免税货物和服务分开核算等,引起偷税风险。
建议:以上一二点建议是可以结合考虑的。
四、加强“空壳社”情理工作避免风险
根据《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规定,根据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财务账目制度等,掌握合作社实情,作出准确判断。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合作社,建立统一台账,通过对照其他部门摸排情况,对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停止运作的、纳税人有意向注销的合作社简化注销流程,引导其自愿注销或税务部门集中注销,提高对“空壳社”清理效率。

来源:财税刘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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