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2
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3
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4
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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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海关总署,一行线资讯收集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