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使两岸关系得到不断发展,而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增多,又扩大了两岸经济贸易的范围.然而,可能是习惯使然,也可能是疏忽大意,在进出口业务中时常发现在涉及台湾称谓时常常会有用词错误和一些不规范的用语,甚至是错误的提法. 最近这再次成为热点;找出了一些用语规范性材料,供大家在实际操作中规范用语,也做到有据可依
01
外交部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文件是针对TO给贸促会和商检(现海关),并针对的是原产地证中的用语规范,认为很有参考价值
02
贸促会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填写的说明
03
商检〔2005〕1102号《转发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2005年〔2005〕1102号《转发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中,对台湾称谓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允许使用的称谓有:“中国台湾”、“中国台北”,对不得使用的称谓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不得使用“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台湾)”或单独使用“台北”或“台湾”字样等。缘由
来源:关务瞭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