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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明确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称,这意味着综服企业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确,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综服企业是近年来涌现出的外贸服务新业态,主要向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外贸相关服务。
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改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退税款退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则是提供代办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服企业的自营和代理这两种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有管理规定办理。这样综服企业根据不同经营业务,选择相应的退税模式。此外,《公告》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和具体办法。
综服企业内部风险管控要求更严格。“《公告》要求综服企业要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和分析,要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等,可操作性很强。”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代办退税业务的罚则更明确。《公告》要求当生产企业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首先追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出现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的情形时,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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